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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在调解书中首次加入“法官提示” 给法律文书一份“简要说明书”

来源 新疆网原创 发布时间 2024-05-07 11:05 阅读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在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在调解书中首次加入“法官提示”内容。

5月6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龚子涵介绍,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相应服务,被告应支付费用2.8万余元,但被告直至起诉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的原则,组织双方庭前调解,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该起纠纷。

随后,法官制发了增设“法官提示”的调解书,确保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后,该提示能对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文书义务起到督促警示作用。

记者在调解书最后一页看到,其中写着:“法官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风险内容包括“损失扩大、信用惩戒、强制措施”三方面。

龚子涵介绍,近年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聚焦群众司法需求,认真贯彻落实“立审执一体化”理念,创新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延伸诉讼职能。

“在调解书后加入‘法官提示’,通过鼓励引导、风险提示、后果警示的方式告知义务人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龚子涵说,“调解书+法官提示”的新模式是该院对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正面回应,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生效文书的严肃性,明确履行其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以及不履行应当承担的后果,敦促当事人及时、主动完成给付义务,避免因采取强硬手段引起矛盾激化。

记者手记

“法官提示”体现法律尺度和司法温度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法院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

法院调解书中增加“法官提示”创新裁判文书模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也让法官对案件的办理并未停留在出具调解书“案结事了”层面,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以“法官提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如果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利后果,并将其一一列出,在这里亮明了法律的尺度,当事人看完心里自然会有一番考量,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思想从“要我履行”主动转变为“我要履行”,提高当事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的自觉性、积极性。

另一方面,“法官提示”也体现出了司法温度。以温和提示的方式,避免了因当事人拒不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激化矛盾,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也为社会良好诚信氛围的营造起到助推作用,更能收获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公民,当然也会不吝惜点赞。(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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